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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讨债公司阐述审理了一起因借款人死亡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发布:武汉讨债公司 时间:2025-03-25 点击:25 官网:https://wuhan.wjfzxh.com/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武汉讨债公司审理了一起因借款人死亡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父债是否子偿?”这一疑问作出了回答。


  被告王小花(化名)的父亲王三(化名)生前因生活开支需要,向原告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不久后王三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原告某银行将其唯一继承人王小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小花偿还其父亲生前所借的10万元及利息。


  王小花认为,其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未继承父亲任何遗产,故无需偿还父亲所欠下的债务。


  庭审时,原告提供了王三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发放记录,证明已经发放了借款。还陈述王三生前系某中学教师,应存在公积金账户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情形,申请法院调取上述账户信息。


  庭审后,该院依原告申请,分别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社保部门调取了王三的账户信息及余额变动信息,显示王小花在父亲死亡后已领取了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账户余额,合计达15万余元。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该款系其死亡时留下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被告王小花陈述未继承父亲的遗产,并不属实,其作为唯一继承人已经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小花偿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被告王小花主动联系法院,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亦向其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


法官说法


  借款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也随之消灭。基于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是否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王小花作为继承人,先后在相关部门领取了王三账户余额的相应款项,以事实行为继承了王三的遗产,故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偿还义务。


编辑:陈玮烨


一审:张东阳


二审:李雪娜


三审:郭   戈



标题:武汉讨债公司阐述审理了一起因借款人死亡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网址:https://wuhan.wjfzxh.com/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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